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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袁女士来电反映11月24日因脚部出脓前往瓯海月乐西街一家药房买药,工作人员查看后给予推荐药品(六神凝胶)。袁女士使用该药品后,导致其无法正常行走,于是详细查看药品的说明书,提示不能在出脓的皮肤上使用,现要求商家赔偿退款。
【处理结果】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致电向袁女士了解具体情况。袁女士称11月24日因脚部出脓前往瓯海月乐西街一家药房购买药品,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查看其脚部伤势后拿了“六神凝胶”药品给她。当天晚上使用后出现刺痛,袁女士老公便拿出该药品使用说明书查看,在注意事项里明确标注着“如红肿已将出脓或已穿烂,切勿再敷”。袁女士于是立马用清水冲洗掉药膏,第二天早上袁女士前往药店说明了情况,但药店不认同袁女士的看法,僵持不下便打了投诉电话寻求帮助。
瓯海区局工作人员便建议袁女士先去医院看病,另一边又立马联系该药房了解情况,说明了该药品(六神凝胶)主要成分为人工麝香,注意事项里明确写明了不能使用在出脓的皮肤上,袁女士脚部出脓溃烂,药店应承担过错责任。最后,经瓯海区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同意治疗后再协商退赔费用。1月9日,袁女士来电去医院治疗后,现已经痊愈,希望瓯海区局继续帮其协商医药费、误工费以及打车费用的赔偿。1月11日,袁女士带着这一两个月医院的发票及相关凭证到瓯海区局进行调解,经过协商,最终商家同意赔偿袁女士医药费、误工费、打车费用共2000元人民币,双方无异议。历时一个多月该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电话回访袁女士,其表示对该处理结果很满意,并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店工作人员销售处方药未提示注意事项,应对此承担主要过错。因此市民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了解使用说明,保留好购物凭证,如发现意外及时维权。